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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屬國有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實施細則(試行)
來源: 山西國資網 作者: 山西國資網 時間: 2015-03-05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省屬國有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晉政發[2014]38號)(以下簡稱《辦法》)精神和要求,規范省屬國有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行為,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省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認真貫徹落實《辦法》要求,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誰經營、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把信息公開貫穿于生產經營的全周期、決策活動的全過程,增強自律意識,扎實做好各項工作。
第二條 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以下簡稱信息公開)統一由集團總部負責,并安排、監督所屬企業以法人單位為主體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條 企業應建立由集團總部主要領導組成的信息公開領導組,在董事會領導下設立信息公開綜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
第四條 企業應就信息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合理性進行核查,以全面、完整、真實、準確反映企業情況。
第五條 在發生突發事件和熱點事件時,企業應積極準備,妥善應對,在職責范圍內及時公開準確信息予以澄清,做到不缺位。
第六條 企業信息公開內容涉及上市公司或發債企業的,應于上市公司或發債企業信息披露后進行補充公開。
第二章 年度公開內容
第七條 企業基本情況包括:
(一)中文名稱及簡稱。
(二)外文名稱及縮寫。
(三)法定代表人。
(四)股東名稱(上市公司為前十大股東名稱)。
(五)注冊地址。
(六)經營范圍。
(七)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
(八)網址。
(九)電子信箱。
(十)簡介等。
第八條 主要財務數據、財務指標、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摘要包括經中介機構審計后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固定資產凈值、應交稅費、營業收入、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利潤總額、凈利潤等主要指標以及審計報告意見重要部分摘要。
第九條 薪酬情況包括董事長、總經理、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任期起止日期;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的主要工作經歷;報告期末在企業領取薪酬的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際獲得的稅后報酬、員工年均收入水平等。
第十條 董事會報告摘要包括第八條、第九條內容,以及企業認為應當為公眾所知悉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重大事件包括:
(一)重大經營決策。
(二)重要人事任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重大產權變動。
(四)重大改制改組情況。
(五)重大突發事件、熱點事件。
(六)重大不良資產處置、核銷。
(七)重大未決訴訟。
(八)利潤分配。
(九)金融衍生業務等。
企業除對上述重大事件進行公開外,還應公開其對企業的影響。
第十二條 年度財務預算和上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包括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主要指標。
第十三條 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包括:
(一)經濟責任。
1、經營責任
2、產業發展等
(二)安全責任。
1、安全理念和文化
2、安全舉措
3、職業安全健康等
(三)創新責任。
1、創新體系建設
2、科研成果
3、科技人才培養等
(四)環境責任。
1、環境管理體系建設
2、清潔能源利用
3、節能降耗
4、礦山綠化
5、“三廢”治理
6、環保設施建設、運行
7、污染物排放情況等
(五)企業責任。
1、產品質量
2、員工情況
3、勞動保障
4、培訓與成長
5、薪酬福利
6、納稅情況
7、扶貧救災
8、黨風廉政建設等
(六)未來展望。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情況包括主要產品的產量、銷量等完成情況,省市重點項目投資額、投資進度等情況。
第十五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包括:
(一)重大投資。
(二)重大融資。
(三)資產抵押。
(四)質押及對外擔保。
(五)對外提供借款。
(六)年度對外捐贈情況。
(七)境外投資等非日常經營性資金運作情況等。
第十六條 職工權益維護包括:
(一)全年勞動合同簽訂數。
(二)維護職工權益典型案例。
(三)職稱評定辦法及程序。
(四)人才培訓計劃及落實情況。
(五)企業安全生產措施。
(六)全年工會工作情況概述等。
第三章 中期和季度公開內容
第十七條 中期和季度公開信息:
(一)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中文名稱及簡稱,外文名稱及縮寫、法定代表人、股東名稱、公司注冊地址,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網址、電子信箱、簡介等。
(二)主要財務數據、財務指標和財務會計報告以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固定資產凈值、應交稅費、營業收入、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利潤總額、凈利潤等指標發布。
(三)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包括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年度任務等指標。
(四)環境保護情況包括環境管理體系建設、清潔能源利用、節能降耗、礦山綠化、“三廢”治理、環保設施建設運行等環境保護開展情況等。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企業信息公開內容需經企業董事會或者其他內部程序審議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發布,確保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帶頭,有人負責、有序開展。
第十九條 企業應結合實際,建立信息公開管理制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做到制度到位,責任明確,紀律嚴明。把信息公開完成情況與崗位職責聯系,并作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量化考核標準,明確考核獎懲。
第二十條 信息公開管理制度內容:
(一)信息公開的具體內容。
(二)信息公開工作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在信息公開工作中的職責。
(三)信息的編制、上報、審核及流程。
(四)信息保密審核措施及責任人。
(五)信息公開資料的檔案管理。
(六)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考核。
(七)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等。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科學確定具體公開內容,對公開的信息負責,逐條審核,逐級把關,既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又真實、準確、主動、及時。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充分重視社會、群眾、輿論監督的作用。搭建交流橋梁,暢通公眾參與渠道,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正確對待收到的各種意見建議。虛心接受監督,及時梳理收到的反饋信息,認真整改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和改進工作。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加強對信息公開領導組相關領導和人員培訓,掌握信息公開與保密工作等必備知識。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信息公開的,應當通過信函或者送達等書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六條 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信息的內容描述。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責成專人負責書面答復工作。于收到申請公開信息的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涉及到競爭性商業秘密等不宜詳細公開以及不屬于信息公開范圍的,應書面告知,并做好解釋工作。
第二十八條 企業在本企業網站和國資委及其他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網站公開信息保留期限應不少于1年,并由專人負責信息公開內容的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九條 省國資委及其他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應督促指導企業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采用聽取匯報、抽查、實地核實等方式開展檢查,并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對企業年度業績考核內容中,保證信息公開工作落實到位。有關部門要做好各自分管范圍內的監管工作,對企業公開的信息進行檢查抽查,發現問題要督促企業立即整改。
第三十條 企業信息公開工作不符合要求的,由省國資委及其他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視情節輕重和違規后果,對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采取責令整改、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扣減績效年薪等處理措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