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期貨市場違法失信典型案例之一——余某等人操縱證券市場違法失信案
當事人余某,2008年初任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分析師。2008年2月至2009年初,余某以他人的名義先后成立勝券在握投資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然后,聘用羅某、龔某、雷某、蔡某、黃某等人分工合作,按照“先建倉、再薦股、后賣出”的操作模式對“JH”等44只股票進行了操縱,累計買入成交額達5.18多億元,累計賣出成交額達5.96多億元,非法獲利共計1800多萬元。
2009年4月,余某與XDF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DF投資”)總經理BJW合謀由余某以“XDF投資BJW”的名義發表薦股文章,余某每季度付給BJW“傭金”5萬元。之后,余某等人在武漢、天津、沈陽、哈爾濱等地開立70個證券賬戶及其對應的銀行賬戶,接著,余某利用自有資金和籌集的資金,利用上述賬戶以“先建倉、再薦股、后賣出”的手段,對“YFH”等61只股票進行了操縱。上述70個證券賬戶,累計買入成交額31億多元,累計賣出成交額32億多元,非法獲利共計8300多萬元。
2014年1月27日,中國證監會向余某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撤銷余某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并認定余某為證券市場禁入者,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另外,也向XDF投資和BJW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XDF投資處以5萬元罰款,撤銷BJW證券投。
證券期貨市場違法失信典型案例之二——李某某、丁某某欺詐投資者違法失信案
李某某,1997年任職于H證券營業部,于2004年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丁某某,2004年11月至2010年3月任Z證券營業部分析師,并于2008年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李某某與丁某某從2008年初至2009年3月期間,分別涉嫌出租個人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發布薦股文章,從事欺詐投資者行為:(一)2007年底,任某請李某某幫其朋友撰寫薦股文章,每月報酬5,000元,李某某表示同意。但實際李某某并未給任某等人寫過文章,任某只是讓其朋友借李某某的名義發表薦股文章。2008年初,任某告訴李某某他以李某某的名義在163網站注冊了一個郵箱,任某及其朋友將薦股文章發到該郵箱后再轉發到網絡媒體。(二)2009年3月,任某向丁某某表示其朋友余某等人欲借其名義在網站上發表薦股文章,每月支付給丁某某8,000元,丁某某表示同意。任某要求丁某某在163網站注冊一個郵箱,該郵箱名稱和密碼均由任某指定,并在注冊后交由任某使用。任某提供給丁某某在“新浪”等網站發布文章需要的授權書模本和各網站傳真號碼,丁某某填好后,連同其身份證和證券分析師執業證書復印件一起傳真給上述網站。(三)2008年2月19日至2009年3月27日,“證券之星”等網站發布署名為H證券李某某的薦股文章64篇。2009年3月18日至31日,“全景網”等網站發布署名為Z證券證券丁某某的薦股文章5篇。
中國證監會經調查認為,李某某、丁某某出租個人業務資格的行為違背了其作為執業人員應負的誠信義務,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李某某、丁某某的上述行為對投資者構成欺詐,同時,為他人利用其從業資格從事違法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
根據李某某、丁某某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李某某、丁某某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同時暫停李某某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2年,暫停丁某某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1年。
證券期貨市場違法失信典型案例之三——JTGC律師事務所虛假陳述違法失信案
JTGC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JTGC),系TFJN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申請(以下簡稱IPO)的證券服務機構。JTGC在為TFJN提供法律服務時,未能勤勉盡責地核查和驗證TFJN的有關情況,導致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事項,具體存在下述違法事實:
1.JTGC就TFJN與TFSS公司之間通過第三方進行的實質關聯交易出具了錯誤的法律意見。JTGC在2012年12月5日出具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二)中出具了“TFSS與發行人之間不存在實質關聯交易”的意見,該意見與客觀事實不符。根據《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以下簡稱《執業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律師采用書面審查方式進行查驗的,應當分析相關書面信息的可靠性”;第十一條規定,“待查驗事項僅有書面憑證不足以證明的,律師應當采用實地調查、面談等方式進行查驗”。JTGC在TFJN項目中,僅在有限的書面合同范圍內,對交易對方中是否存在共同方進行了對比,在待查事項仍存在不確定性的情況下未能采取諸如實地調查之類的進一步手段進行查驗,從而出具了不符合事實的法律意見書。
2.JTGC在進行核查和驗證前未編制查驗計劃。《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在進行核查和驗證之前,應當編制查驗計劃,明確需要查驗的事項,并根據業務的進展情況,對其予以適當調整”;《執業規則》第九條規定“查驗計劃應當列明需要查驗的具體事項、查驗工作程序、查驗方法”,截至調查日,律師未能編制查驗計劃,在律師電腦存儲的歷次盡職調查文件清單中僅列出了接收方需提供的材料,未包含查驗工作程序、查驗方法等內容,未能反映律師為查驗工作所做的準備及對工作情況的記錄。
中國證監會認為,JTGC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二十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執業規則第四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六條所述的“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值”情形以及“證券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或者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之情形,因此,中國證監會決定,對JTGC沒收違法收入15萬元,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JTGC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證券期貨市場違法失信典型案例之四——PC會計事務所未勤勉盡責違法失信案
PC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PC”)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具有證券、期貨審計資格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PC在審計BSYY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SYY”)2004年年度報告時未盡勤勉盡責義務,涉嫌違反《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查明,存在以下違法事實:PC在對BSYY公司2004年年度報告關聯方審計過程中,對TS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TS建筑”)、九洲JK醫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九洲JK”)、盛世KJ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盛世KJ”)等3家BSYY主要工程承包商與BSYY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進行過核查。PC審計工作底稿中,沒有記錄或說明審計人員曾向BSYY了解、詢問九洲JK和盛世KJ股東的詳細情況,也未提供證明上述兩家公司與BSYY是否存在實際關系的材料。同時,在工作底稿中,對2002年銀行擔保合同明確載明何某良(時任BSYY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任某盛建筑法定代表人,且TS建筑與BSYY存在重大交易往來的情況,PC沒有給予必要的關注并實施充分必要的審計程序,導致其未發現TS建筑與BSYY存在關聯關系的事實。2004年,BSYY通過虛列在建工程并支付預付工程款的方式,向關聯方TS建筑轉移資金25,480萬元,虛列在建工程25,480萬元
中國證監會根據上述事實,經調查研究,認為PC的上述行為構成《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律師事務所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之情形。對PC的違法行為,在相關審計報告上簽字的注冊會計師桑某、徐某負有直接責任。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對PC、桑某、徐某做出了警告的處罰決定。
證券期貨市場違法失信典型案例之五——李某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失信案
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某某擔任JYSLD投資總監,兼任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某某還兼任JYSLD旗下藍籌基金的基金經理。在此期間,李某某有權參與JYSLD所有基金的投資決策,并對藍籌基金的股票投資具有直接決定權。
2009年4月7日,在JYSLD旗下藍籌基金、成長基金對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股票進行建倉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某某指示WK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李某君,在李某某及其家人控制的岳某某、童某某名下兩個證券賬戶內,先于或同期于藍籌基金、成長基金買入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股票,累計股票成交額達5200多萬元,并于同年6月間將上述股票全部賣出,通過股票交易的差價獲利近900萬元,此外還分得工商銀行股票紅1700多萬元。
2012年11月,S中級人民法院下達《刑事判決書》,認定李某某在2009年4月7日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依法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13年10月,S高級人民法院下達《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基于上述違法事實和刑事判決,中國證監會決定,取消李某某的基金從業資格。